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58號
原 告 台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王三中
訴訟代理人 李明臻律師
王如玄律師
許淑華律師
被 告 瑞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美慧
訴訟代理人 林正岳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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