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贈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98號
TPDV,102,家訴,98,2014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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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被   告 傅晏紫
      傅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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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