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0號
TPDV,102,司執消債更,140,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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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債 務 人 謝喜典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至翔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 第171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 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係分為2階段方式還款,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 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9,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 每期清償20,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 1,380,000元,清償成數為24.7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名下有85年、87年及93年出廠之汽車三輛,惟87年 出廠之汽車已失竊,93年出廠之車已毀損不堪使用,又上 開車輛均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認為已無殘餘價值 ,另查其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人均為債務人母親,且僅其中「美滿人生終身壽險」有保 單解約金可供要保人解約時領取,而債務人為上開保險契 約之被保險人,是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非屬債務人之財產 :又債務人雖於財產收入狀況書上記載於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有保單解約金35,028元,然據債務人陳 報前開保險契約,於聲請更生前為支付結婚費用,業已解 約在案,有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96至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資料 清單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是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顯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自103年3月3日起起於新店客運擔任駕駛員,依其 所提出之薪資明細,其103年3月至5月實領薪資分別為 65,700元、65,134元及37,891元,平均每月為56,242元。 又債務人陳報其因工作時間過長,身體不堪負荷而住院治 療,日後需門診複查,有在職證明書、薪資表及國防醫學 院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債務人考量其身體 狀況,主張更生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55,611元, 尚屬合理。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債務人膳食費5,500元、房屋租金6,000元、水費 95元、電費1,067元、瓦斯費750元、電信費1,000元、交 通費800元、日常用品雜支費800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20,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36,012元。債務人現與配 偶及今年甫出生之長子同住,因債務人工作時間自清晨至 夜間10點30分,而其配偶為排班制工作,須日夜輪班,每 月薪資約24,000元,故其未滿足歲之長子需委託保母24小



時照護,每月保母費支出即需約25,000元,加計奶粉及尿 布費用約3,000元,而債務人分攤比例約為2/3即20,000元 ,又債務人配偶已一起工作以增加家庭收入,若要求債務 人配偶辭職自行照護幼兒,債務人須增加支出配偶扶養費 並負擔全部家庭開銷,還款金額仍無法增加。此外,核其 所列支出項目,係為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所列 數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奢侈、浪費之情事。是 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債務,且就 其長子就讀幼稚園後可減少之扶養費支出納入更生方案為 清償,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61期起每期清償金額增加為 20,000元,足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最大之誠意及 盡力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 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 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380,000元之 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 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 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 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 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張,均不足採。 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 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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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