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03號
TPDV,101,重訴,703,2014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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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原   告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財蓬
原   告 李榮章
      游桂齡
      蘇木林
      林鴻達
      黃清源
      李煌基
      黃肇麟
      王明雄
      陳沐塗
      陳本源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被   告 許淦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劉敏
      許欽舜
上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複代理人  陳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除卓財蓬為「兼法定代理人」以外,均應更正為「原告」;陳捷安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另主文欄中關於「應變更為新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伍萬捌仟元」應更正為「應變更為新臺幣貳億貳仟肆佰玖拾伍萬捌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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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