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郭鍾末霞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謹
追加被告 鍾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