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華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
第33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7,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2,7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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