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75號
TPDV,101,建,275,2014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5號
原   告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被   告 江山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董家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