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811號
TPDV,100,訴,2811,2014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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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
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
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28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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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