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11號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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