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30號
TPDV,100,家訴,430,2014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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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原   告 藺俊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藺傑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威良律師
被   告 藺潔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藺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73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02年5 月21日裁定命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73號訴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月10日判決,有該判決附於 本院卷內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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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