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558號
TPDV,100,司司,558,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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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陳石明
代 理 人 張慶宗律師
相 對 人 吳憲章即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司字第五五八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年度司司字第五五八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0年度司司 字第558號案件情形,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 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股東名簿 影本在卷足憑,對於該公司清算人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職務 ,即有影響股東權益之可能,堪認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司 司字第5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 當之釋明,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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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憲章即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