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4號
TPDM,103,附民,44,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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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附民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告訴代理人 曾自強
被   告 許碧貞
上列被告許碧貞因偽造文書等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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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