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02號
TPDM,103,附民,102,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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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孫金君
被   告 蔡志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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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