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58號
TPDM,103,重附民,58,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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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蔡麗美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   告 莊凡和
      李文強
      吳權原
      王振翔
      周逸麟
      張鈞展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訴字第665號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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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