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致傑
選任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8924、2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致傑自民國壹零叁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尹致傑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 自由罪、第304 條強制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參酌辯護 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許勻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