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83號
TPDM,103,聲,1783,201407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啟銘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
度執聲付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啟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啟銘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 字第73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4 月、1 年、1 年 、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 12月27日入監,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 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 12月26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後,刑期終結 日期為103 年1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