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883號
TPDM,103,簡,1883,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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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118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璐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不該,惟所竊得之HeDGREN 牌包 包1 個業經告訴人領回,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贓物領 據及和解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被告之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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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