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12號
TPDM,103,易,412,201407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307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簡字第
90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傳昌因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