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3年度,43號
TPDM,103,交簡上,43,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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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鈺婷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交簡字第606 號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62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提出薪資證明等物,本院
認有尚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吳若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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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