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2年度,8號
TPDM,102,金重訴緝,8,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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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7號、
               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世寬
選任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金
重訴緝字第7號:97年度偵字第16293號、第21568號、第23157號
;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號:97年度偵字第8373號、第8783號、
第11321號、第13448號、第14315號、第14316號、第18543號、
第19136號、第23811號、第23813號、第25491號、第25492號、
第25494號、第25494號、第27521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金
重訴緝字第7號:98年度偵字第12384號、第26964號;102年度金
重訴緝字第8號:98年度偵字第1123號、第10856號、第1404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世寬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募集光合碳基金)無罪。 事 實
壹、關於騰濬集團部分
一、背景事實:
緣黃名世(又名黃聖喆,英文名字Gavin,集團成員平日均 以英文名字相稱)前為陳育珅為主持者之「阜東集團」之聖 堡威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聖堡威廉投顧,設 在臺北市○○○路○段00號13樓)之實際負責人,亦係該集 團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其吸收之資金不含利息約新臺幣( 下同)2億餘元上繳陳育珅陳育珅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判處有 期徒刑15年確定),嗣黃名世因陳育珅虛構股票獲利及本金 所須支付之獲利金額過於龐大,致漸無力負荷投資人之獲利 及退款要求,於93年9月間,黃名世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 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竟另行起意,自行建立



新的吸金系統,基於非法經營吸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以騰 濬集團名義(除總管理處外,預設旗下分支機構計有:騰濬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葛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睿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各該公司設立登記日期在其實際吸金 行為開始之後),重行建組新的團隊(本案實際吸金作為則 始於94年3月25日)。嗣鄭世寬、黃充生、潘勝南、陳志中 及附件甲-1所示之其餘成員(其中鄭世寬、黃充生、潘勝 南、陳志中四人為騰濬集團中主要吸收資金團隊之行為負責 人,各成員參與內容詳如附件甲-1集團成員職稱表所示, 先後於投入資金後,雖亦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仍與黃名世(已判處罪刑確定)共 同基於非法吸收存款及資金之犯意聯絡,對外宣稱有特殊管 道可以投資斷頭股(融資遭斷頭之股票),且得以低於市場 甚低之價格買進,並有研究團隊,與散戶相比較每檔股票均 獲利豐厚為宣傳手法,又以「打造一個『專業金融』、『財 富創造』系統,創造人們一生的現金流,擺脫貧窮,邁向富 足之道,一切就從認識我們開始。」等口號,招攬社會上不 特定人之投入存款與資金。
二、經營模式為:
㈠黃名世為落實騰濬集團之分工規模,乃以騰濬南京(北市南 京東路)、騰濬內湖(內湖洲子街)、騰濬四維(高雄四維 路)及騰濬研究部等處作為據點,由黃名世擔任吸金集團之 首腦,自任為集團之「執行長」,實際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 模式與體系架構之決策,並掌握所吸收資金。並先後變更登 記及設立如下所示之各公司,由黃名世指派名義上之董事、 監察人等職稱(管顧公司則負責辦理理財講座、教育訓練、 招攬業務等吸收資金之業務,嗣後所吸收之資金則掛入各投 資公司內,嗣改新制使投資人轉換為各投資公司股東),以 擴大吸收資金之規模:
⒈於94年10月12日將94年9月19日設立登記之葛雷國際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騰濬管顧公司,又稱TJ,原登記營業處所為臺 北市○○○路○段000號10樓之2,96年1月15日申請登記 遷址臺北市○○路00號5樓之5;實際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 ○○○路0段000號4樓),董事長變更為張勝紘,另陳志 中、蘇重源、楊宗翰分任董事,黃宥軒為監察人;94年12 月1日楊宗翰辭任董事,由李瑞欽繼任為董事;95年11月



23日變更董事為聶菡廷及沈倩妏;95年11月27日鄭逸嫻任 監察人。
⒉於95年3月1日成立竑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竑宇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段000號 10樓之2,96年1月18日遷至臺北市○○路00號5樓之5,97 年1月16日遷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10樓),朱宏益 為董事長,黃充生、蔡佩修分任董事,陳俊忞為監察人; 95年7月18日變更董事長為黃充生,董事為朱宏益、蔡佩 修。
⒊95年3月3日成立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騰昶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 ,實際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00號5樓之5),鄭世寬 為董事長,張博鴻、余宥宏分任董事,徐志豪為監察人。 ⒋95年3月6日成立宏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睿投 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 之3,96年1月23日遷至臺北市○○路00號5樓之5,96年5 月28日遷至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侯金弦為董 事長,洪俊騏、陳建良分任董事,沈威廷為監察人;95年 8月30日變更董事長為陳志中,監察人為侯金弦;96年1月 15日變更董事為蔡瓊櫻、李瑞欽,洪俊騏則任監察人。 ⒌95年4月20日成立騰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騰紘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區○○○路 0號15樓之1),張裕森為董事長,莊雅雯黃雅蕙分任董 事,王俊超為監察人;96年4月9日變更董事長為張勝紘、 董事為張裕森、高志銘、簡彩玲(96年8月1日辭去董事職 務)、地址為臺北市○○路00號5樓之5。
⒍95年12月14日成立鴻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鴻騰 投資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 15樓之1),潘勝南為董事長,蘇柏嘉、劉建邦分任董事 ,江長信為監察人。
⒎96年3月30日成立申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申富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00 號5樓之5),朱宏傑為董事長,黃炳鈞、陳衍志分任董事 ,張啟煌為監察人。
⒏96年4月27日成立飛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飛僑管顧公司,登記營業處所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路00 號5樓之5),劉雲鳳為董事長,許國致、李佳豪分任董事 ,蔡文亮為監察人。
㈡為使各投資人願意持續增加投資金額及鼓勵各投資人能積極 招攬其他投資人,以達大量吸收資金之目的,乃成立上下線



之組織架構,即各投資人依量能(即投資或吸收資金金額) 高低有不同之分潤標準(依照所吸收之量能可得之獲利計算 分配),以激勵各投資人除自行投資外,亦與之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共同從事違法吸收資金,並對外宣稱每檔投資標 的到期結算獲利後,除由各級幹部按職級不同每月繳交不同 金額之體系基金作為行政管理費用(交予騰濬管顧公司總管 理處,之後為繳交至各投顧公司)及依上開總量能獲利成數 作為各級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均歸投資人所有;另又舉辦各 種獎勵活動,獎賞吸收資金最多之個人與團隊,而以豐厚獎 金促使各幹部及投資人進行吸收資金,而先後以收受投資( 帳務系統)、加入股東(股務系統)之方式吸收資金。 ㈢為使吸收資金之獎勵制度化,用以激勵各成員為自己一身之 利益,而向周遭親人、朋友煽動投資獲益而加入該集團,復 先後發布下列公告及文宣資料:
⒈第9號公告「確立團隊名稱,並將經營模式分潤統一化, 宣示為朝向企業經營,所有業務分潤將趨於統一化」,並 規定獲利計算分配標準為「0-149萬4.0成,150-400萬4.5 成,400-800萬5.0成,000-0000萬5.5成,0000-0000萬6. 0成,0000-0000萬6.5成,0000-0000萬7.0成,0000-0000 萬7.5成,8000萬以上8.0成」(黃名世於騰濬管顧公司、 竑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尚未更名或 設立登記前,即於93年9月20日先以騰濬管顧公司名義發 文,並以竑宇投資公司、騰昶投資公司、宏睿投資公司為 受函者)。
⒉第11號公告「感恩家族家族正式家人條例(一)」,以「量 達150萬元以上者,即符合晉升正式家人的條件,可以參 與【與主席有約】之競賽」。
⒊第16號公告「感恩家族-家人福利(二)」,以「自94年元 起,每月1-15號,15-31號,在此二階段中,量能最高之 家人,將可參與旁聽感恩家族經營決策高峰會」。 ⒋第22號公告「感恩家族-五線運作之副理條件」,以「感 恩家族高階領導人如具備五線系統運作(獨立副總系統) 之資格,將可享有紅利分紅之福利。晉升副理的條件是: 擁有5位投資人以上,且有1位主任級以上的正式家人成員 」。
⒌第25號公告「感恩家族(94)年度量能制訂條款(一)」, 以「為朝著感恩家族六大核心目標前進,確實執行財務規 劃整合暨資產配置,故於量能上制訂條款,請所有家人確 實遵守。本條款自94年4月15日起實施:原客戶:第一市 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施行退還獲利。新客戶



:第一市場總投資量能如超過100萬者,將強制執行資產 配置。」。
⒍第2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成立」,以「感恩家族發展迅 速,目前旗下擁有四大組織,基於產業面及人事全面提升 ,且不久將來勢必朝國際發展,故感恩家族自94年6月20 日起,更名為感恩國際集團(簡稱GIG)」。 ⒎第28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人事任命-財務副 理」,以「感恩國際集團自94年6月20日起聘請聶菡廷( Irene)擔任財務副理一職」,並再細分獲利計算標準及 位階為「0-49萬3成,理財專員;50萬-99萬3.5成,理財 專員;100萬-149萬4成,理財專員;150萬-399萬4.5成, 主任;400萬-799萬5成,襄理;800萬-1299萬5.5成,副 理;1300萬-1999萬6成,經理;2000萬-2999萬6.5成,協 理;3000萬-4999萬7成,總監;5000萬-7999萬7.5成,副 總經理;8000萬以上8成,總經理(嗣改為8000萬以上為 執行副總;1億以上為總經理)」。
⒏第37號公告「感恩國際集團(94)年度—新制度-晉升標 準」,以「感恩國際集團(GIG)新晉升標準」為:「主 任:客戶數3人(直B)。襄理:客戶數10人(直B)。副 理:組織客戶數15人,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15人 ,主任1人。經理:組織客戶數30人,主任1人,襄理1人 ;或主任3人。協理:組織客戶數50人,主任1人,襄理1 人,副理1人;或襄理3人。總監:主任1人,襄理1人,副 理1人,經理1人。副總:主任1人,襄理1人,副理1人, 經理1人,協理1人。總經理:協理3人,總監2人,副總1 人。備註一:主任級以上之正式家人參與總部、體系活動 ,如3個月出席率未達8 成以上,將取消其正式家人之資 格及職階,所有福利亦即刻解除。備註二:副理級以上職 級,各標準核定需符合頒佈所示。備註三:副理階級為超 越界定階級;未達標準者量能成數照算,但無法頒聘階。 」
⒐第50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 人條例(九)」,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 )主任降階成專員(一般經營者)所需注意事項(退出經 營者不適用):一、新進量能申報由直屬主管統一申報。 二、所有福利與資格取消(全職除外)。三、帳務系統部 分仍由經營者繼續使用執行。四、威望、職稱、成數等將 依據規定調整之。」
⒑第51號公告「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家 人條例(十)」,以「騰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GIG



)將於95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酌收手續費1.5%。備註 一:此公告適用于95年6月1日起新進之量能。備註二:本 金部分贖回將依規定酌收手續費,獲利部分則不需。」 ⒒在「騰濬教育訓練課程」內之「業務行銷技巧」資料中, 告知各級幹部及業務員,將親戚、鄰居、軍中同袍、之前 同事、朋友、同學、社團等等關係之人列入名單,作為業 績之對象,並在宣傳資料大量宣揚集團之獲利能力以及參 加集團成員之收益驚人,遠遠超過散戶之投資獲益,以利 於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吸收資金,甚至在「好好的過生活,為何要投資」之宣 傳資料中宣稱「我們實際從事股市投資,以價值投資為主 流,非一夜致富管道,也非詐騙吸金管道,每檔股票可獲 利本金2%-3%不等。」在「價值投資理財講座」之宣傳資 料中宣稱「投資GIG的報酬率,第一現金流(籌碼):每 檔結案時間40-50天,每檔期獲利2-3%,年獲利20-30%; 第二現金流(價值):每檔結案時間90-100天,每檔期獲 利5-8%,年獲利25-33%」,在「金融思維改革論VS證戰中 心-資本市場操作進化論」之宣傳資料中宣稱「獲利發放 :每月大約4%-7%的空間!投資人每月1.2%-5%,年報酬率 :14%-60%」等等高額獲益之誘人說詞。 ㈣為配合騰濬集團日益擴展之規模,俾便吸收更多資金,並定 期檢討及舉辦各項公開說明活動、講座,如下: ⒈每週一固定在騰濬管顧公司召開經營決策會議(下簡稱: 經決會),由協理級或總監級以上之幹部參加,討論各投 顧公司的缺失,佈達相關活動或會議等訊息,業績檢討及 業務技巧經驗交流,報告該週量能。
⒉每週三召開行政會議,由總管理處內勤行政人員,帳務系 統及股務系統維護人員、各投顧公司負責人或集團之執行 副總經理等人參加,決定集團之相關行政事項及措施,定 期對各級幹部作教育訓練,並由總管理處、研究團隊、各 主講人製作文宣資料提供幹部使用。
⒊由黃名世或各團隊輪流在臺北市六福皇宮、世新會館、行 天宮附近活動中心、臺北縣深坑鄉(現新北市深坑區)商 務會館及高雄民權路寶成大樓地下室會議廳、85大樓、寒 軒飯店等位於臺北、新竹、高雄之各地會議場所,或騰濬 集團之營業場所,每月辦理晉升大會、表揚大會,並定期 辦理投資說明會及現金流遊戲等等活動,以督促、激勵各 級幹部吸收資金,並由黃名世及各團隊領導人鄭世寬、黃 充生、陳志中、潘勝南為首,號稱:打造一個「專業金融 、創造財富」系統為號召,並提供GIG公司職階表、GIG公



司價值投資理財講座、股務經理人股東作業流程SOP、騰 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業銷售訓練、騰濬顧問管理公 司客戶投資理財說明書、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市 場的藍海策略、邀約的方法及Q&A、騰昶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投資說明書資料-投資公司的制度與優勢、騰濬(TJ) 藍圖簡介、架構圖、騰濬業務內容、2007騰濬目標規劃、 2007騰濬十大策略、各級業務人員考核、展望未來、感恩 國際集團教育訓練個人帳務系統查詢操作手冊、騰濬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反對問題處理」、騰昶公司之「GIG 投資報酬獲利分配表」等之包括投資理財說明書、公司架 構及投資商品簡介、投資績效在內之教育訓練資料,以激 勵各成員為爭取獎勵而努力吸收資金。
㈤為擴大吸金,招徠更多投資人,黃名世再以投資公司藍海策 略為號召,以「集合眾人資金,擴大投資規模」、「靈活調 整配置,維持獲利水準」、「法人組織運作,降低投資障礙 」為由,畫下投資公司願景-「資產管理、財富管理、控股 公司」,並號稱擴編研究團隊,由李佳宜擔任顧問(對外亦 稱李顧問、李弘毅)外,團隊成員尚有蔡佳宏(Sharplong )、張保隆(Paul)、周鮑利(JR)、周皇仁、范華恭(Ti m-Fan)、邱苑愷(Fynes)、Peter等人進行專業投資、委 任操作,使投資人以為騰濬集團具有專業投資能力,以達擴 大吸金規模,並向投資人告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其研究團 隊所主導之投資商品包含臺灣上市(櫃)股票、臺灣準掛牌 (興櫃;IPO)股票、香港準掛牌(IPO)股票、臺指期貨及 選擇權等商品,並以投資股票、期貨選擇權、臺灣IPO、香 港IPO、可轉換公司債選擇權(CBO)、指數自動價差交易( ASTS)等六大商品為號召,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其操作方 式為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價格,且每股價格均低 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干 ,每次以49至50日不等為1期計算分潤(即獲利),且保證 可獲利2-5%等情。其獲利方式如下:
⒈舊制(即騰濬管顧公司)部分:提供投資人4種資金進出 方式:(1)本金及獲利均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2) 本金留下承接下1檔建議買進標的,獲利取回;(3)無關本 金及獲利,另外的資金加碼或減碼;(4)本金及獲利均一併 取回;以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之後因騰濬集團吸收 資金規模擴大,黃名世乃要聶菡廷在集團網版(http://g ig.freer a.net)公布投資標的(均以代號稱之)結清通 知包括檔期時間、獲利百分比,再由黃炳鈞依黃名世指示 將上開網版公告之投資標的代號、檔期時間、獲利百分比



輸入帳務系統,由帳務系統(http://gratefulfamily.no -ip.org:8080/gf)自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各投 資人於接獲電子郵件後,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其上線 是否繼續投資或取回。
⒉新制(即騰昶、竑宇、宏睿投資公司)部分:每月發放1 次投資金額1-2%左右之獲利,每月有3次進場時間,即5日 、15日、25日,投資人匯入資金時間超過當月5日,即視 為當月15日進場,超過當月15日視為當月25日進場,依此 類推,而進場時間即為發放獲利之時間,每月5日、15日 及25日仍由聶菡廷依黃名世指示在集團網版公告各投資公 司之獲利百分比後,再由黃炳鈞依黃名世指示將該獲利百 分比輸入各投資公司股務系統,並列印報表予各投資公司 ,由各投資公司股務孫慧茹、林怡伶及陳淑慧等人據以發 放獲利或獎金予各投資人或幹部,投資人或幹部亦可以輸 入帳號、密碼,連結該股務系統查詢資金及獲利情形;另 投資或發放獲利之方式為直接上下級間逐級匯款結算(轉 帳為主,現金為輔),各級幹部並以網版向上逐級回報資 金發放及入帳情形,上下線間可以彼此在該網版上回覆資 金、獲利、新增減少資金及總量能等情形相互對帳,各級 幹部並據以在上開帳務系統輸入投資人及資金情形,帳務 系統會自行算出投資人數、總資金、合計加減碼、自獲分 潤、分潤差額、他獲分潤、合計總分潤、總資金加合計總 分潤等相關資料,供投資人上網輸入向集團申請之帳號、 密碼後查詢各檔期獲利情形。
三、嗣鄭世寬所屬由黃名世主導決策擔任執行長之騰濬集團於96 年初已無法按照上述比例支應發放獲利,終至於96年7月16 日關閉帳務系統,停止吸金;並由黃名世於翌日(17日)宣 告倒閉,與部分幹部或投資人成立和解,再由部分幹部與投 資人和解,由徐志豪、高志銘、潘勝南、蘇柏嘉、陳志中、 蔡瓊櫻、蔡佩修賴美蘭、周仲鼎等9位委員組成清償委員 會,清算解散各投顧公司,以將投資公司或黃名世名下剩餘 資產處分,按投資金額比例發放投資人以博取投資人諒解, 於與幹部或部分投資人簽訂和解書後,黃名世即命黃炳鈞刪 除所有帳務系統資料(嗣於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審理 時,黃炳鈞始供出其於任職之日商富地滋公司所使用之電腦 硬碟中曾儲存備份,經日商富地滋公司提出該硬碟後,黃炳 鈞負責回復系統原貌,張啟煌、蔡佩修、陳俊忞提供協助後 ,方逐步架構出接近於原帳務系統之狀況),嗣後投資人發 覺資金血本無歸乃報警處理。總計本案黃世名主持總管之騰 濬吸金團隊吸金所得資金共計1,220,603,947元,其中鄭世



寬依其於94年4月21日進入本案集團之應共同負責之吸金犯 罪所得為1,216,953,947元(含利滾存)(其餘黃充生等成 員各自應共同負責之吸金犯罪所得(詳附件甲-1之吸金犯 罪所得序時一覽表)。
四、案經曾士然、楊泳浩、陳秋宏、張童欽、陳建志、陳俊傑、 曾賢毓、劉建鑫、張維恭、鍾蕓程、連健翔、李振男、楊明 山、聶尚為、黃詩晴、林佩憙、游輝正、黃櫻花、林麗容詹順安、孫偉哲、葉鎮嘉張殷豪、吳豐有、李文勝、王秋 月、黃昱錡、雷雅晶、楊通寶、林秀華、姜元貞、廖宏立、 鄭昭楠、張勝澤、陳玉枝、方世宏、江政銘、高誌源、劉纘 祥、汪承翰、洪俊耀、徐紹恩、黎小玲、徐祖安、李朝發、 蘇文賢、陳志凱、蘇柏舜、吳華倫、徐致祥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 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貳、關於台灣碳排放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碳資產部分一、背景事實
㈠由於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聯合國於西元1992年地球高峰 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宣示將管制人為溫室 氣體排放,以遏止氣候異常變更。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 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者大會通過京都議定 書,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規範工業國家未來之溫室 氣體減量責任,對於該議定書附件一英國等已開發國家二氣 化碳、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目標,均有明確規定,又 為協助該附件一國家,以更經濟有效、彈性方式,履行其溫 室氣體減量承諾,設計出共同減量JI、排放權交易ET及清潔 發展機制CDM三種彈性減量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DM係跨 越附件一已開發國家及非附件一開發中國家之機制,由於已 開發國家之減排邊際成本高,邊際收益低,清潔發展機制, 藉由市場的靈活運作,附件一已開發國家可透合作計劃提供 資金援助或技術移轉等方式,在非附件一開發中國家投資溫 室氣體減排項目,一方面可協助以較低成本就可獲得減排額 度之開發中國家減少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持 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即CERS,更能 將「經核證的減排量」買回自用,以符在議定書中所承擔的 約束性定量指標的義務,或將超額完成的減排額度,透過貿 易方式轉給未能完成減排額度的附件一已開發國家,賺取價 差;中國大陸是非附件一開發中國家,為CDM排放量的最大 供應地,在2012年以前不需承擔具體減排義務,中國境內所 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按CDM規則變成有價商品向 已開發國家出售,具有全球市場的潛力。




邱彪鑑於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商機,中國又是全球最大 CDM 投資市場,乃於94年 2月 2日發起成立全國性及區域級人民 團體台灣碳放排交易推廣協會(會址所在地登記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實際辦公地址為臺北市○○路00號 7 樓,下稱碳排放協會TETA),擔任理事長,以提供國際碳 排放交易市場趨勢走向與促進碳排放交易市場資訊交流,推 動台灣地區碳排放交易市場之建立,及尋求與中國技術部所 屬CO2 商務網合作為宗旨,並先後以碳排放協會TETA名義 ,在臺灣大學、臺北國際世貿中心等地舉辦論壇、學術討論 ,藉由保護地球、防制溫室氣體效應之環保宗旨,解說碳交 易觀念,積極鼓吹從事溫室氣體減量即減碳活動,不但可以 善盡心意保護地球,投資減碳事業,更可獲得經濟上之利益 ;於94年 5月,碳排放協會TETA與東波創意有限公司簽約, 以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委託東波創意公司建置「碳排 放交易平台系統」之中文電腦軟體,於94年 8月31日交付安 裝上開電腦軟體在碳排放協會。
邱彪為實現預期之獲利,積極找尋合作夥伴籌組公司,先於 95年6月18日,與王酉山簽訂合作契約,合作籌組「台灣碳 排放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簡稱台灣碳排放公司),公司 資本額為1億元,甲方(邱彪)轉讓「碳排放交易平台」, 及提供臺灣企業與中國CDM市場通路,各占股權百分之四十 、乙方(王酉山)出資1,000萬元及提供公司經營專職服務 ,各占股權百分之十,雙方同意一個月內辦理增資1億元, 由甲方負責募集新出資股東。95年6月20日,邱彪又與王酉 山、鄭碧珠(原名鄭雅容)、沈乃方簽訂合作契約,合作籌 組台灣碳排放公司,公司資本額為2億元,甲方(邱彪、王 酉山)轉讓「碳排放交易平台」,及提供臺灣業企業與中國 CDM市場通路,各占股權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乙方( 鄭碧珠、沈乃方)出資1億元,占公司股權百分之五十,雙 方同意六個月內辦理同比率增資新臺幣1億元,並溢價60元 或以上發行增資股,乙方應於一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之前 以籌備處為營業主體。邱彪另於95年6月21日與盧文義簽訂 合作契約,合作籌組台灣碳排放公司,約定公司資本額訂為 3億元,乙方應於十五日內辦妥資本額1億5,000萬元公司登 記,一個月辦妥3億元整增資登記,甲方(邱彪)占公司股 權百分之四十,乙方占公司股權百分之六十;乙方應於第二 次增資時釋出總股權百分之二十,並溢價60元或以上銷售, 所得款2億元入公司周轉金,餘款歸乙方所得;嗣因盧文義 無法籌措1億5,000萬元,前開合作契約作廢。而台灣碳排放 公司於95年7月17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公司所營事業為⑴



造林業,⑵伐木業,⑶森林遊樂區經營業,⑷畜牧場經營, ⑸國際貿易業,⑹投資顧問業,⑺管理顧問業,負責人-董 事長為鄭雅容(即被告鄭碧珠),公司資本共3,000萬元- 鄭雅容(即鄭碧珠)股款900萬元(90萬股,30%)、王酉山 股款900萬元(90萬股,30%)、盧文義股款600萬元(60萬 股,20%)、沈乃方股款570萬元(19%)、邱彪股款30萬元 (1%)。
㈣台灣碳排放公司成立後,95年10月間邵雪珠經友人鄭碧珠介 紹前往台灣碳排放公司擔任鄭碧珠的特別助理,幫忙鄭碧珠 處理公司國內外文件的行政事務及負責財務、資金調度;鄒 惠斌原任職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精算業務(投 資、企劃),於95年11月間,經鄭碧珠延請至台灣碳排放公 司擔任總經理,負責幫邱彪做全球碳排放之市場研究。因投 資CDM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需買方、賣方國家批准合約生效 ,再將批准後確定之項目送至聯合國網站掛網送聯合國氣候 框架公約組織下面的EB執行理事會審定後,按合約內容開始 投資設備,改善生產流程,開始減碳排放量,減量後再經聯 合國確認註冊登記公告網路及繳費,並由聯合國發給認證文 書,始可拿給最終買家交易,復因臺灣非聯合國之會員國, 無法加入京都議定書參與相關之減碳機制,買賣碳資產,邱 彪為向中國購買碳資產,乃囑鄒惠斌至英國成立公司,以從 事買賣碳資產之業務,鄒惠斌遂委請香港代辦公司辦理向英 國倫敦申請成立公司等相關手續,由鄒惠斌認購依英國公司 法成立之GLOBAL CARBON CAPITAL LTD(下稱GCC公司,中文 名稱英國全球碳資產有限公司)股份,於2006年11月20日註 冊登記為GCC公司之股東(另一名公司股東是United Carbon Capital Ltd)及負責人,同時擔任GCC公司之總經理,公司 設址於Suit 508,32-38 Leman Street, London E18EW,資 本額5,000萬英磅,發行股份1萬股,每股1英磅,並於2007 年2月10將股權悉數移轉予邱彪,GCC公司之股東及負責人均 變更登記為邱彪,鄒惠斌亦於96年4月間離開台灣碳排放公 司;原在統一期貨、復華證券擔任國際業務部經理之陳宏緯 (原名陳堯文),於96年4月間(清明節過後),經由邵雪 珠介紹至台灣碳排放公司、GCC公司(英國全球碳資產有限 公司)擔任執行長,並負責GCC公司與中國大陸簽訂有關碳 減排(清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業務,及成立「碳基金」的 工作。
㈤GCC 公司係在英國成立之外國公司,96年8月7日向經濟部申 請報備指派法人代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法律行及設立GCC 公 司辦事處,於96年8月20日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在案,邱彪為GCC 公司指派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法律行 為之法人代表,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為GCC 公司與中華民國其 他公司簽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等法律行為,不得為 任何營業行為,辦事處地址在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登記GCC公司營業項目說明:GCC公司的設立呼應聯合國執 行委員會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議題而設計的經濟手段提供金 融解決方案。透過碳資產收購、項目融資、資本投資等資本 市場行為協助京都協定的成功履行,同時扮演歐洲以及亞太 大中華區域碳減量供給需求市場的資本管道及橋樑。GCC 業 務顧問群提供統籌CDM/JI 專業開發案、減排技術顧問服務 、減排項目融資、向發展中國家購買 CDM/CERs、管理交易 碳資產等服務;97年 3月28日申請變更辦事處地址為臺北市 中正區○○路00號 7樓,97年 3月31日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報備。
㈥台灣碳排放公司成立後,邱彪先於2006年10月27日代表台灣 碳排放公司與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碳公司),就 CDM 相關合作事宜,簽訂合作協議,中碳公司是華電(北京 )熱電廠(業主)天然氣發電CDM 項目的簽約技術顧問,負 責CDM 項目開發、申報、註冊及簽訂國際購碳協議與碳資產 管理工作,台灣碳排放公司提供資金50萬元人民幣,作為中 碳公司CDM項目推動資金,以利CDM項目專案順利進行,簽約 7日內墊付36萬人民幣,於UNFCCC掛網之日起七日內墊付24 萬人民幣(應為14萬之誤),在CDM項目核證減排額EB 聯合 執行理事會註冊成功後,中碳公司負責台灣碳排放公司與業 主華電(北京)熱電廠簽訂最終的購碳協議;邱彪、鄭碧珠 、邵雪珠均明知依我國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非 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而GCC 公司為依英國法律登記設立之公司,未經經濟部認許 及成立分公司,僅於96年 8月20日經經濟部核准報備指派法 人代表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法律行及設立辦事處,其三人猶基 於以未經經濟部認許之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 行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2006年11月21日(95年11月 21 日),在臺北市○○路00號7樓台灣碳排放公司,由邱彪 代表GCC公司以GCC公司名義與鄭碧珠(Cheng Ri-Chu)代表 台灣碳排放公司以台灣碳排放公司名義簽訂購碳合約Carbon Purhase Agreement ,GCC 公司將華電(北京)熱電有限公 司取得聯合國UNFCCC 掛網註冊之碳資產共90 萬噸售予台灣 碳排放公司,每噸7.8歐元,總價款702萬歐元,復於2006 年12月5日代表GCC公司與華電(北京)熱電代表李京生簽訂 天然氣發電CDM項目條款書,2007年3月22日經中國國家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批復同意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與同意華電 (北京)熱電將該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移轉給GCC公 司,轉讓總量不超過440萬噸二氣化碳當量,每噸當量轉讓 價格不低於8歐元,復於2007年7月9日,邱彪代表GCC公司與 華電(北京)熱電代表李京生簽訂購碳協議,約定每年度「 核證減排量」之數量,⑴項目登記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 150,022(單位公噸,下同);⑵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 12月31日,900,135;⑶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900,135;⑷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900,135 ;⑸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900,135;⑹2012年 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900,135。 ㈦上開GCC 公司與華電(北京)熱電廠簽訂購碳協議有關 CDM 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預定額度,GCC 公司與台灣碳排放公司 簽訂購碳合約出售轉與台灣碳排放公司,經邱彪、鄒惠斌共 同規劃為碳資產,每1噸售價由10.26 歐元至14.88歐元不等 ,每單位100 噸,附一年為期買回之機制,一年期間買方將 購買之碳資產交付信託,委由賣方代為操作買賣碳資產,期 滿以每噸原購入價金112% 至118% (或120%、130%)賣回賣 方,並設計製作購碳申請暨合約書、碳排放交易/買回證明 書、碳排放交易/買回證明書附件說明書及購碳憑證( 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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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