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46號
TPDM,102,重附民,46,2014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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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盧福壽
      謝一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盧福壽謝一民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就被告盧福壽謝一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原告對於本件共同被告陳倩瑜洪玉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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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