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盧福壽
謝一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盧福壽、謝一民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就被告盧福壽、謝一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原告對於本件共同被告陳倩瑜、洪玉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