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林錦煌 林進益 連家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複 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洪陳森 洪朝源 洪朝城 洪張格 洪文隆 洪文達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其耿被 告 林洪專 洪粉 洪惜 洪含笑 洪乙力 姚添財 林滿聰 莊林寶珠 林海清 林財萬 姚東福 姚東得 姚萬紫 林萬金 林柯弄 林武 林楊美蓉 林樹生 林明聰 林明輝 林麗雲 林福元 林月煌 林美月 林美珠 林美華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福財被 告 洪衡山 洪金標 洪村榮 洪檢流 洪火柱 洪國雄 洪年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錦堂被 告 洪年竹訴訟代理人 洪勝雄被 告 洪年富 洪金樹 林立昌 (下六人即被告林俊政之承受訴訟人) 林顏秋花 林宗成 林建孝 林國裕 林麗娜 林靜惠 林俊璋 林桂英 林俊明 林俊文 林俊清 林俊男 林俊澤 林俊吉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被 告 林連勝訴訟代理人 林梓琦被 告 林東興 林國義 林國當 林國楨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仲鵬被 告 林傳傑訴訟代理人 陳華妍被 告 林欽露訴訟代理人 林萬興 宋鈺欽被 告 林武吉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嘉進被 告 林俊雄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複 代理人 林雅芬 吳孟育律師被 告 林永豪即林英豪 林培詮即林崇揮 林振利 林振祥 林振泳 林阿金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振銘被 告 劉林阿格 林玉美 邵靜怡 邵聖智 邵聖文 邵欣怡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