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號
TCDV,103,重訴,3,201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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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僖吉豆行
法定代理人 柯佩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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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