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即明德堂之管理人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土地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土地糾紛事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第一審裁判費用 三萬一千零八十元,複丈費用八千元,旅費八百元,郵資送達費用七百八十二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