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848號
TNEV,90,南簡,848,200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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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鎮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柒萬,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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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鎮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