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95號
TCDV,103,訴,895,201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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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陳慈勉即臺中市私立夏山維尼幼兒園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子慧陳雋崴因103 年度訴字第89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財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
  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
  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
  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
  ,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茲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上訴裁判費為8,1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另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第二項為:「二、上
  廢棄部分,…(以下同原上訴狀聲明第二項所載)」之內容
  ,提出於本院,並逕以繕本送達本件被上訴人2 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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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