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69號
TCDV,103,訴,1769,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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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李定洲即陳怡君之繼承人
      李劼林即陳怡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575,160元,應繳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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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