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48號
TCDV,103,訴,1748,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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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尤炳富
被   告 尤啟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9 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 萬0,50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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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