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黃清亮
被 告 成吉思汗住戶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淑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委會主任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