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04號
TCDV,103,補,130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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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連芮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瑞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瑞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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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