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連芮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瑞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瑞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