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80號
TCDV,103,補,1280,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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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達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徐麗萱
被   告 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50,135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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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