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達和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徐麗萱
被 告 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50,135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