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陳炎隆
林永芳
黃錦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