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50號
TCDV,103,補,1250,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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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亞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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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