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謝亞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