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31號
TCDV,103,補,1231,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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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黃昭中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家豪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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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