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王塗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欣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3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