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17號
TCDV,103,補,1217,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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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王塗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欣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3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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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