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8,
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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