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蕭春光
被 告 劉坤鐘
賴明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賴明耀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2,850,000 元,而原告主張代位被告賴明耀終止借名關係,訴
請被告劉坤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賴明耀之標的為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297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200000分之1576,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號即門牌
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號4 樓之2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段00號地下二層建物、面積3,603.5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76 分之2 。因系爭臺中市○○區○○○路00號4 樓之2
建物現值為832,900 元、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二
層建物(面積3,60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6 分之2 )現值為
103,523 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系爭
土地之現值則為1,235,903 元(103 年1 月公告現值36,5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29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0000分之1576
=1,235,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172,326 元,故依
上開說明,本件即應以上揭系爭房地之價額2,172,326 元核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