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3號
TCDV,103,補,1163,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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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96,9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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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