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51號
TCDV,103,補,1151,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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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豪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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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