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46號
TCDV,103,補,1146,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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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周庠賓(兼周芯羽之承受訴訟人)
      黃滿玲
      周政雄
被   告 林銘崧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周庠賓為新臺幣(下同)6,457,106元、黃滿玲
3,507,458元、周政雄為2,796,064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周
庠賓64,954元、黃滿玲35,749元、周正雄28,7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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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