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額股權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32號
TCDV,103,補,1132,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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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張文宗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石尚洺
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股權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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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