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啓基投資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水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690,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695,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95,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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