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龎金龍
相 對 人 永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茲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永勁科技有限公司檢查人事 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 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103年 7月16日前補繳上開費用,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10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