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劉王彩蘭
代 理 人 涂芳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王彩蘭(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謝元度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謝宗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王彩蘭(女、民國七年八月十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早年隨 配偶劉光業(已歿)來臺,並收養一女劉蒂(已歿),在臺 已無任何親屬。相對人因智能退化,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 ,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 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謝元度(男、十七年四 月二十三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人,指定謝宗輝(男、五十六年一月六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 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貳、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 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叁、經查:
一、監護宣告部分: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
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洪崇傑醫師前訊問相 對人,因相對人嗜睡無法喚醒而不予訊問,嗣經鑑定醫師鑑 定結果認:相對人為失智症:器質性精神病、帕金森氏症, 其程度重大,無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回復之可能性低 。基於相對人有失智症,不能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回復之 可能性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已達可為監護宣告之程度,此有監護輔助鑑定 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前開訊問結果與鑑定人鑑定意見,認 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部分:
㈠相對人之配偶劉光業、子女劉蒂均已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
㈡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對關係人謝元度、謝宗輝、李佩卿、李惠娟對選定相對 人之監護人事宜,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1、對受監護 人身心狀況與表意能力之評估:①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據觀察,受監護人目前已無法言語、行動,因此其身體整 潔均需看護協助打理,觀察受監護人四肢並無明顯外傷,體 型偏瘦,目前體重約三十四公斤,但其服裝合乎時宜,整體 受照顧狀況良好。受監護人目前與臺籍管家、外籍看護同住 ,住所為社區型公寓,安全性佳,住家內部環境乾淨,其受 照顧之環境相當完善。受監護人目前所有動產均已受中國信 託保護,其信託之利息多由謝元度、李佩卿協助領出,並負 擔受監護人所需之開銷及看護、管家費用,受監護人目前居 住房屋為受監護人名下所有,無意動用受監護人之動產或不 動產。②受監護人之表意能評估、可期待之結果:受監護人 並無表意之能力,因此無法具體陳述。2、對聲請人或選定 監護人之身心狀況與意願之評估:①監護意願評估:過往受 監護人的照顧事宜,多是由李佩卿協助處理,謝宗輝、李惠 娟與受監護人過往互動頻率較少,但當受監護人有任何需要 協助時,四名監護人皆能適時提出協助,本會觀察謝元度較 有意願任監護人,並且認過往與李佩卿配合狀況良好,希望 未來繼續維持,但李佩卿較不希望牽扯到受監護人財物問題 ,且自認身體狀況較差,若基於朋友情誼,願適時協助,但 不願擔任監護人,整體觀察謝元度較有監護意願,其態度也 較積極。②監護能力評估:謝元度、謝宗輝共同經營診所, 經營迄今約五十年,經濟狀況穩定,謝元度身體狀況健康、 硬朗,過往應無對受監護人有任何不利之言行。謝宗輝身體
狀況良好,過往應無對受監護人有任何不利之言行。李佩卿 已退休,每月領取退休俸,李惠娟目前在臺積電就職,收入 穩定,兩者過往應無對受監護人有任何不利之言行。四名監 護人均有能力行使監護權。③監護時間評估:受監護人目前 主要照顧者為臺籍管家、外籍看護。而謝元度、李佩卿每週 均會前往受監護人家中探望二至三次,倘若有任何急事要處 理,兩人均能撥空前往協助,謝宗輝、李惠娟為晚輩,與受 監護人互動頻率較低,李惠娟在新竹工作、居住,較難處理 受監護人緊急之手續。本會評估謝元度、李佩卿較有時間提 供受監護人穩定之監護時間。④監護環境評估:受監護人目 前與臺籍管家、外籍看護同住,住所為社區型公寓,安全性 佳,住家內部環境乾淨,其受照顧之環境良好。⑤監護規劃 評估:本會與謝元度、李佩卿討論後,知悉受監護人曾於意 識清醒時,表明不願變更其居住環境,因此監護人們均是尊 重受監護人之居住意願,維持目前照顧環境及方式,就財物 部分,謝元度無意變動受監護人之信託財產以及所居住之公 寓,而李佩卿較不願干涉受監護人之財產管理問題。3、具 體建議:受監護人應受監護宣告,並由謝元度擔任監護人, 應為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與期待,並由謝宗輝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有該基金會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財龍監 字第一0三0七九七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㈢本院參酌前揭各節及訪視報告,認謝元度為相對人之友人, 對於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瞭解,且具有相當之經濟能力,亦負 責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及醫療、安養等相關事宜已多年,並有 強烈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認由謝元度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前開訪視報告 亦評估謝元度應有足夠之照護能力,是本院選定謝元度為監 護人。
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
關係人謝宗輝係相對人之友人,其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爰指定謝宗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九十九條、第 一千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 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 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 責。基上監護人謝元度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如主文第三 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謝宗輝,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