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9號
TCDV,103,消債清,9,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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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孫慧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荃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沈明芬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孫慧娟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孫慧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不足以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本金約新臺幣(下同)47 萬7,990元(含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計逾831,715元) ,曾於民國103年1月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惟因聲請人無力負擔債權人要求之還款條件,致調解 不成立,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 宣告破產,願以胞姊惠借之16萬元清償債務,爰聲請清算等 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 減變動表、戶籍謄本、叡鼎工程行出具之在職、住宿及水電 費證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臺中市太平區低收 入戶證明書、相關支出證明、存摺影本、臨時工資收據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消債調字第6號卷宗查明無誤 。又聲請人所列舉生活及扶養等必要支出之金額,衡諸現今 一般生活水準,部分尚屬相當,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約16,0 00元19,000元不等,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 之債務及所孳生之高額利息、違約金,且其每月剩餘款不足 4,000元,亦無法負擔債權人在調解程序所要求每月應還款4 ,621元之條件。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許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7月2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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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