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葉松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松根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 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 ○街000號9樓之6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 封上蓋有「遷移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1件、存證信函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3件(以上均影本)及退 件信封正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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