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1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嘉羚、李世
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
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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