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61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宋長青、宋玉芬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宋長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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