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861號
TCDV,103,司票,3861,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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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61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宋長青宋玉芬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宋長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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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