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聲 請 人 許寶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世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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