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604號
TCDV,103,司票,3604,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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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許寶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世昌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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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