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抗 告 人 朱兆彬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景炎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