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461號
TCDV,103,司票,3461,2014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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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61號
抗 告 人 朱兆彬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景炎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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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