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01號
TCDV,103,司拍,201,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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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趙景武
相 對 人 曾寶賢
      曾煥書
      曾煥倫
      曾寶儀
      曾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惠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債務人傅惠蘭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曾寶 賢、曾煥書曾煥倫曾寶儀曾寶瑩,故傅惠蘭之遺產應 由曾寶賢曾煥書曾煥倫曾寶儀曾寶瑩繼承。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列曾寶賢曾煥書曾煥倫曾寶儀曾寶瑩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傅惠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00年7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 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 契約所負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7月21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傅惠蘭,1分之1;曾煥書, 1分之1。
嗣債務人曾煥書於10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7月26 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706,583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已於103年3月7日辦理 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 本及債務人傅惠蘭除戶謄本、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 證。本件相對人曾寶賢曾煥書曾煥倫曾寶儀曾寶瑩 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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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東峰段│ │220-7 │建│253 │ 全部 │
│ │ │ │ │ │ │ │ │(曾煥書、曾 │




│ │ │ │ │ │ │ │ │煥倫、曾寶賢
│ │ │ │ │ │ │ │ │、曾寶儀、曾│
│ │ │ │ │ │ │ │ │寶瑩五人公同│
│ │ │ │ │ │ │ │ │共有。)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331│北屯區東峰段 │住家用 │1層: 106.91│陽台: │ 全部 │
│ │ │220-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層: 96.95│ 32.01│(曾煥書
│ │ ├───────┤共3層 │3層: 98.60│平台: │、曾煥倫
│ │ │北屯區青島路三│ │地下層: │ 16.00│、曾寶賢
│ │ │段61號 │ │ 47.69│屋頂突出物│、曾寶儀
│ │ │ │ │合計:350.15│: 9.41│、曾寶瑩
│ │ │ │ │ │ │五人公同│
│ │ │ │ │ │ │共有。)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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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